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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黃培檳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羊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友義
訴訟代理人 吳垂芬
被 告 林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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