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重國,1,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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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陳老建
訴訟代理人 陳楷楨
陳楷豊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290元。
查原告已於民國104年8月18日提出擴張減縮及聲請狀,為聲明之擴張,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096,732元,應徵裁判費91,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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