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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林冠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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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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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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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倉典 │台中商業銀行埔│103年10月10日 │39,450元 │PSA5522979 │ │
│ │ │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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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李倉典 │台中商業銀行埔│103年11月30日 │24,800元 │PSA5522994 │ │
│ │ │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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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李倉典 │台中商業銀行埔│103年10月31日 │50,000元 │PSA5522980 │ │
│ │ │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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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陳建華 │彰化商業銀行北│103年10月3日 │199,200元 │KN3982115 │ │
│ │ │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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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葉世仁 │台中商業銀行花│103年9月30日 │97,800元 │HT6024660 │ │
│ │ │壇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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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葉世仁 │台中商業銀行花│103年10月31日 │140,900元 │HT6024677 │ │
│ │ │壇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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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蔡金山 │彰化六信營業部│103年11月5日 │307,800元 │FA16086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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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蔡金山 │彰化六信營業部│103年10月5日 │201,368元 │FA16086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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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楊銀中 │彰化六信伸港分│104年2月28日 │177,800元 │FI0800603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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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楊銀中 │彰化六信伸港分│104年1月31日 │141,600元 │FI0789593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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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梁智斌 │彰化六信福興分│103年10月31日 │201,000元 │HU0553720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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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徐振堂 │台灣中小企銀二│103年9月30日 │87,400元 │AC1464124 │ │
│ │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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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徐振堂 │台灣中小企銀二│103年10月31日 │94,090元 │AC1464125 │ │
│ │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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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洪誌遠 │台中商業銀行二│103年11月30日 │60,000元 │ENA5507425 │ │
│ │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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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洪誌遠 │台中商業銀行二│103年10月31日 │38,900元 │ENA5507424 │ │
│ │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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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黃井村 │第一商業銀行鹿│104年3月31日 │311,500元 │FB1320320 │ │
│ │ │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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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黃井村 │第一商業銀行鹿│104年1月31日 │242,400元 │FB1320318 │ │
│ │ │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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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黃井村 │第一商業銀行鹿│104年2月28日 │244,900元 │FB1320319 │ │
│ │ │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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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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