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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53號
債 權 人 賴美如
上列債權人賴美如因與債務人林其靚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
美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然該附表並無利息起算日之欄位,請明確說明利息之起算日期。
二、聲請人究欲以何法律關係請求本件債權,若依票據關係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6%之利息,然應說明票據是否曾向發票人提示?及何時提示?若依借貸契約,則依契約約定利息為2.3%。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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