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779,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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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79號
債 權 人 賴柏仰
上列債權人賴柏仰因與債務人黃大山之繼承人等七人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賴柏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代繳地價稅金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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