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家簡,32,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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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32號
原 告 林懷中
訴 訟代理 人 盧志科律師
被 告 林畑錦
林應財
林輝雄
林銀寳
林文瑞
林芸均
林明耀
林明貴
林明章
林美如
林陳奈
林家興
林聰富
林雅璘
林聰閔
曾文義
曾美珍
兼上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潘林金蓮
被 告 詹清福(即曾慧華遺產管理人)
鄭林玉蕊
林錦鳳
林碧霞
林碧玉
林碧蓮
林徐嫌
林煥桂
洪林玉好
林辰君
黃偏
黃慶村
莊美玉
黃詢純
黃勢竣
黃來傳
李黃桃
方俊吉
方俊龍
方俊臣
施江華
施維玲
施易成
施育玲
施養澤
方美乃
林忠川
林李秀絨
黄安
林淑雲
林家安
何紀平
何佳柔
陳林周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兩造並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告林畑錦、林明耀、林煥桂、黃慶村,均於原告起訴後迄至本院107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前死亡,請儘速陳報其等4 人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各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是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㈢請原告確認本件是否應追加、變更訴之聲明(包含是否追加聲明各該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及相關應繼分比例之變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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