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訴,510,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0號
原 告 林美春
訴訟代理人 陳明壽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被 告 陳清哉
被 告 陳清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