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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容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源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2,4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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