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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蘇志昇
黎鸞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核本件訴訟標的有非財產權之請求及財產權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非財產權之請求部分為4,500元;
財產權之請求部分為3,150元,共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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