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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黃吳素珍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王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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