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583,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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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
債 權 人 唐振超
上列債權人唐振超因與債務人莊媄涵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唐振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莊媄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莊福權(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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