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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47號
債 權 人 陳裕民即顯壇金香大賣場
上列債權人陳裕民即顯壇金香大賣場因與債務人江建宏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陳裕民即顯壇金香大賣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之出貨單抬頭均為「杰緣閣」,請敘明與債務人江建宏有何關係,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建宏住彰化縣○○市○○里○○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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