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債 務 人 詠鈜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育葳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