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925,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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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5號
債 權 人 邱瓈靚
上列債權人邱瓈靚因與債務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邱瓈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債務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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