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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務 人 王俊凱即王忠治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芝涵即王忠治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范榮華即王忠治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范富貴即王忠治之限定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 范佳雯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 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王俊凱、王芝涵、范榮華、范富貴應於繼承王忠治之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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