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7049,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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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049號
債 權 人 陳淑美
上列債權人陳淑美因與債務人王麗雅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淑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系爭票據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狀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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