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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
原 告 趙宗根
原 告 趙令鍊
李趙阿巧
趙美
郭趙月娥
趙令安
趙冰心
王游春鄉
游森煌
游森喜
游世方
游美麗
原告兼前列
十一人之訴
訟代理人 趙木生
原 告 蔡碧霞
蔡一清
蔡宜芳
蔡碧麗
蔡韶淑
蔡壹豐
蔡碧綢
被 告 趙碧汝
訴訟代理人 李怡臻
被 告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浚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請原告於文到2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整,逾期未補繳,將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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