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家訴,74,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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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
原 告 梁淇筌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 告 張文郎
張文清
張麗娟
張予緁
兼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輝煌
被 告 梁瑞隆
謝梁幼蘭
梁美珠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梁順評(原名梁榮瓏)
梁釨慧
梁家蓁
梁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5 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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