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建,10,2017050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躍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研
被 上訴 人 順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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