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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姈靜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複代理人 蔡慧琪
訴訟代理人 黃茹蘭
被 告 洪正男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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