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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2號
原 告 高宗成
監 護 人 駱姵甯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被 告 高茂桀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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