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訴,1252,2017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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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婉芝間給付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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