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訴,1260,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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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債務人江瑞麟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林來好
被 告 江和興
訴訟代理人 邱彥凱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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