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訴,818,2017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 告 盧秀玉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陳炳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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