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訴,841,2017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1號
原 告 顏敏卿
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
被 告 林象山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林鈴鈴
王林貞貞
林瑩瑩
鄭麗琴
林賢志
林逸婷
林映如
陳中俊
陳建木
訴訟代理人 曾慶佳
被 告 陳勝湶
陳岑蓓
陳如花
陳如淳
陳琇媚
陳思瑋
陳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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