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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吳錫鎔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吳黃對
特別代理人 吳錫銓
被 告 吳錫銘
吳錫銅
吳錫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施驊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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