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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52號
債 權 人 楊珮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智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本票(票號:TH717108號)影本1紙,其上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依上開說明,系爭本票為無效票,是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提出其他債權釋明資料,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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