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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
債 權 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鍾慶煌因與債務人林仁通之全體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鍾慶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為林仁通、陳時英代繳地價稅金等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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