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3305,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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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彭湘淳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元繼即戴明鑾之繼承人即春菘得綠園藝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債務人及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元繼即戴明鑾之繼承人即春菘得綠園藝社」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借款人係戴明鑾即春菘得綠園藝社,屬獨資商號,春菘得綠園藝社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該園藝社本身並無權利能力。

又前開園藝社之獨資經營者戴明鑾已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死亡,而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並逕認張元繼即春菘得綠園藝社,似有未洽,是請更正本件債務人。

(二)、債務人張元繼係戴明鑾之繼承人,亦為前開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請敘明本件係依繼承債務請求,抑或依連帶保證人之關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如依繼承債務請求,併請更正聲明為於繼承戴明鑾之遺產範圍內負給付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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