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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浚瀅
債 務 人 李建華
一、債務人李建華、李浚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李浚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浚瀅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李建華、案外人羅莉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3筆,共計新臺幣109,682元整,另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羅莉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共計新臺幣195,06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
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李浚瀅自民國106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96,408元,及自民國106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6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李建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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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建華、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348元│浚瀅 │1月01日起 │ │一五 │
├──┼───┼─────┼──────┼──────┼───────┤
│ 002│新臺幣│李浚瀅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95060│ │1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建華、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48元│浚瀅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浚瀅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5060│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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