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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債 務 人 林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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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6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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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本 金 金 額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
│ │ ( 新 臺 幣 ) │ │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
│ │ │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
│ │ │ │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
│ │ │ │逾六個月部份,依逾期利息部分│
│ │ │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 │ │ │計收違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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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50,000 │自民國105年8月28日起至│自民國10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
│ │ │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止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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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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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基準利率(%) │ 請 求 利 率(%) │ 備 註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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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 │1.5 │105年8月28日至106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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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677 │2.945 │106年2月2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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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677 │3.212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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