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311,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1號
債 權 人 詹淵結
上列債權人詹淵結因與債務人莊建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詹
淵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書。

(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二、借據上載明於106年元月20日歸還,則請求自106年元月5日起計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抑或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