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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
債 權 人 姚政村
上列債權人姚政村因與債務人李鎮穎即李得土之繼承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姚政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李得土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李得土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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