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
債 權 人 陳淑芳
債 務 人 白明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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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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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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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2月23日 │600,000元 │106年2月23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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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2月28日 │300,000元 │106年5月10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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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3月6日 │400,000元 │106年3月6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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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6年3月6日 │500,000元 │106年3月6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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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6年3月7日 │500,000元 │106年3月7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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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6年3月7日 │700,000元 │106年3月7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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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6年3月7日 │300,000元 │106年5月10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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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6年3月9日 │300,000元 │106年3月9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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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6年3月25日 │100,000元 │106年3月27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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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6年3月28日 │700,000元 │106年3月28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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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6年4月28日 │600,000元 │106年5月2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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