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491,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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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債 權 人 楊景顯
上列債權人楊景顯因與債務人賴世明即將吉日式食堂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楊景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相對人已部分清償,故請具狀敘明各張支票之請求金額為何?並釋明各張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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