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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
債 權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仁
上列債權人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黃冬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姓名黃冬「潗」與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不符,請釋明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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