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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龎元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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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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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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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4ND0311692-8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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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4ND0311693-9 │1 │1000 │ │
├──┼───────────────┼──────────────┼───┼────┼───┤
│0003│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047258-5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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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047259-6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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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052354-4 │1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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