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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清國
樓 之1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民國106年1月26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存款僅新臺幣188元,且無其他財產,無法支應本件清算財團費用,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本院遂通知債權人對於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或提出證據具體陳報債務人尚有何其他財產,除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銀行)外,並無債權人具體陳報。
三、日盛銀行雖具狀表示:以債務人為受益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保單條件成就時所得領取之一切權利(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給付)仍歸債務人所有,請求將保單價值準備金部分以同等價值現金提列為債務人財產等語,惟查:1.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請求權為要保人之權利,並非受益人之財產;
2.清算財團包括債務人之財產及財產請求權,除此之外,無法僅依「提列」而憑空生出,債務人既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請求權,所謂「以同等價值現金提列」等語,不知所云;
3.債務人目前並無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業據國泰人壽以106年4月24日國壽字第1060040905號函回復在案,上開函文,前已轉知債權人查照。
綜上所述,日盛銀行對於債務人財產之認定,於法未合,其提列並分配之請求,洵無可取。
債務人之財產既無法支應本件費用,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終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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