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拍,60,201705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方文祥
上列聲請人方文祥因與相對人高聰明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方文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埔鹽鄉和平段1360地號土地之相對人為高文桂、高文堯、高正修,並提出相對人高文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文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正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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