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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許陳慧
相 對 人 林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瑞彬向聲請人借款,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86年7月21日至87年1月21日,清償日期87年1月21日,以擔保上開債權,並經登記在案。
詎前揭債務屆期不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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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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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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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福興鄉 │福安 │ │665 │ │00 │02 │02.82 │8分之1 │重測前:管嶼│
│ │ │ │ │ │ │ │ │ │ │ │厝段麥嶼厝小│
│ │ │ │ │ │ │ │ │ │ │ │段597-1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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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福興鄉 │福安 │ │668 │ │00 │00 │77.98 │全部 │重測前:管嶼│
│ │ │ │ │ │ │ │ │ │ │ │厝段麥嶼厝小│
│ │ │ │ │ │ │ │ │ │ │ │段597-16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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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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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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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7 │彰化縣福興鄉麥│彰化縣福興鄉福│4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4.49;二層:43.│ │全部 │重測前:管嶼厝│
│ │ │厝村沿海路1段3│安段668地號 │造,住家用 │07;三層:43.07;四層 │ │ │段麥嶼厝小段15│
│ │ │70巷3號 │ │ │:40.06;合計:170.69 │ │ │6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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