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463,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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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李麗花
相 對 人 唐文
相 對 人 唐賴玉枝
相 對 人 劉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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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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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提示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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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4月28日  │200,000元         │105年4月28日  │105年4月28日        │CH2771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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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年4月28日  │300,000元         │105年4月28日  │105年4月28日        │CH2771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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