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465,201705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鄭閔珊
聲 請 人 鄭雅珊
上列聲請人鄭閔珊等二人因與相對人賴威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閔珊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因此,執票人或發票人不同,即非同一本票裁定事件。

本件聲請人就發票人相同但受款人不同之10張本票,雖然於同一聲請狀上請求,但因10張本票之受款人(聲請人)不同,不屬同一本票裁定事件,自應就所提出之10張本票之請求金額,個別計算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故聲請人應分別繳納新臺幣2000元,合計共新臺幣4000元。

聲請人已合併繳納新臺幣3000元,惟尚不足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