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562,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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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張正崑
上列聲請人張正崑因與相對人張清宏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張正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秀英、張清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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