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567,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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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謝鎧蔚
上列聲請人謝鎧蔚因與相對人蕭任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
鎧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惟台端未敘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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