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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謝鎧蔚
上列聲請人謝鎧蔚因與相對人張韻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
鎧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系爭3紙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3紙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韻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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