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603,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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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林煒儒
上列聲請人林煒儒因與相對人曹明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煒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始得聲請本票裁定,又本票之提示付款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而言,故請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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