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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陳運亭
上列聲請人陳運亭因與相對人林昭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運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各紙本票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本票號碼:CH435217、CH435218)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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