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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曾坤財
相 對 人 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6年度婚字第9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釋明。
而依其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事實,並非顯無理由。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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