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家簡,5,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建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薰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黃麗薰、林青、林松柏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麗薰、林青、林松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