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許義欣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追加被告 吳天賜
吳孟昆
吳寶貴
吳蘭
吳美慧
吳蔡蔣
吳清根
吳世文
吳清芳
吳瓊雲
受告知人 彰化縣埤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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